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信息科技监管数据专项治理,自查和监管核查相结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信息科技监管数据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督促金融机构提升监管数据报送的合规意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通知》要求,明确金融机构数据质量问题的管理责任,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解决一批影响报表数据报送准确性、及时性的“顽瘴痼疾”。
此次治理工作以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的要点为数据报送管理组织架构、数据报送制度和流程、数据准确性保障机制、数据报送监督和考核机制等方面,重点核查领域包括基本概况信息、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外包管理信息等。
关于工作完成的截止时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地方法人机构有所区别。前者应于2024年12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后者则应在年度监管评级启动前完成相关工作。
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近年来,监管非常重视金融机构数据治理问题。
早在2018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匹配性、持续性、有效性等原则。其中,全覆盖是指,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有效性是指,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另外,之前监管就已开展过数据专项治理工作。2020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专项治理方案。彼时,治理工作所指的数据范围包括监管数据及相关源头数据。其中,监管数据包括:非现场监管(1104)、客户风险、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保险统计信息、保险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等系统采集的数据核心监管指标。
而2023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关于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EAST数据治理工作。
监管发布这些文件的背后,是金融机构在数据治理方面做得不够好。
经《银行科技研究社》查询,监管近几年发出的数据治理罚单指向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各类银行。这些罚单中的关键词包括“数据治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数据治理不到位”“监管数据失实”“EAST数据与1104数据存在偏差”“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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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信息科技监管数据专项治理,自查和监管核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