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申报!海淀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即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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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海淀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企业
 

在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02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受理楼层见引导)。

03
受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工作日09:00至11:30

13:30至17:00

第一批受理时间

2025年4月21日至25日

第二批受理时间

2025年6月18日至27日

第三批受理时间

2025年8月20日至29日

第四批受理时间

2025年10月15日至24日

受理咨询电话

010-82898040

 

提醒: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按受理批次陆续公告,认定周期较长,建议需要年内换证的企业尽量在第一、二批次申报。

04
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要求如下:

 

(一)电子版(由U盘拷贝)

(1)《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才需提交);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系统生成的PDF文件)。

填写《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时需注意各项内容不能为空,并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一致(包括联系人及相关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所属领域、相关经营数据等),且表中联系人及相关联系方式务必为本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不得填写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二)纸质材料

(1)书面申报材料参照《海淀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附件3)准备,胶装成一册(勿分册,可正反面),A4纸大小,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交正本材料,副本材料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2)封面按照《海淀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附件)

(3)书面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企业委派本企业人员提交,不接受非本企业人员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

(4)打印制作封面,除“受理编号”外,其他信息由企业自行填写,并确保与“企业注册登记表”内容一致;

05
年度报告、更名、异地搬迁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5年复审企业)应于2025年5月31日(星期六)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扫描为PDF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

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工商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工商出具的迁出及迁入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扫描为PDF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

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06
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

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和

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

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北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北京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2024年1月-12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返聘合同等。

 

(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

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海淀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

4.海淀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附件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通知1.png

 

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服务体系建设处

2025年4月9日

来源:中关村科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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